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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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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礦區(qū)運輸?shù)缆纷饔不幚砘蛘卟扇⑺却胧?BR> (八)其他防塵、抑塵、降塵和收塵措施。 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yè)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廢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yè)應當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對產生的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設置專用貯存場所進行統(tǒng)一處置。 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依法封場,防止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yè)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范建設尾礦庫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防止壩體坍塌、洪水漫頂?shù)仁鹿拾l(fā)生。 尾礦庫閉庫后,壩體和壩內應當按照尾礦庫所處地區(qū)氣象條件、尾礦污染物毒性、植被恢復方式、土源情況進行不同厚度覆土,因地制宜進行植被恢復和綜合利用。位于干旱風沙區(qū)、不具備植被恢復條件的尾礦庫,應當覆蓋砂石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礦山關閉前非煤礦山企業(yè)應當依法完成有關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huán)境保護等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非煤礦山企業(yè)完成礦山治理工作后,應當向非煤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驗收申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政策性強制關閉的非煤礦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 政策性強制關閉的非煤礦山,由非煤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非煤礦山企業(yè)協(xié)商,明確治理責任。 第四章 企業(yè)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礦山治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yè)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堅持因地制宜,通過修復綠化、轉型利用、自然恢復等措施進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鼓勵企業(yè)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與土地開發(fā)、旅游、養(yǎng)老、養(yǎng)殖、種植等產業(yè)和公共服務融合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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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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