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造廠名稱和商標;
b.儀器名稱、規(guī)格、型號及計量認證標志;
c.箱體毛重;
d.箱體體積(長×寬×高);
e.“向上”、“小心輕放”、“防潮”等標志。
8.2 包裝
8.2.1 監(jiān)測儀應裝在防潮、防震和防塵的包裝箱內,護墊在箱內不應使包裝箱脹 凸,也不應在運輸中使監(jiān)測儀在箱內移動。在經(jīng)過正常條件的運輸后不應出現(xiàn)包 裝箱損壞。
8.2.2 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附件、備品備件 及裝箱清單等。
8.3 運輸
監(jiān)測儀在運輸和裝卸中必須嚴格遵守包裝箱上的標志規(guī)定。允許采用各種方 式運輸。
8.3 貯存
監(jiān)測儀應放在溫度為-40~60℃,相對濕度不大于90%的庫房中,室內無 酸、堿、鹽及腐蝕性、爆炸性氣體,不受灰塵雨雪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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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電力電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由能源部無功補償成套 裝置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能源部無功補償成套裝置質量檢驗測試中心負責起草,華北電力試 驗研究所、山西省晉中電業(yè)局、余姚無線電廠、南昌儀器儀表廠、華中電力試驗 研究所參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昌興、徐為綱、張晉、董曉鈴、俞有瑾、夏紅憲、張 鐘、羅來壁、韓智、陸寶傳(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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