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4號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0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20年11月20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ㄒ唬┏芰Α⒊瑥姸然蛘叱▎T組織生產; 。ǘ┩咚钩拮鳂I(yè);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guī)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tǒng)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或者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 。ㄎ澹┩L系統(tǒng)不完善、不可靠; 。┯袊乐厮,未采取有效措施; 。ㄆ撸┏瑢釉浇玳_采; 。ò耍┯袥_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fā)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ㄊ┦褂妹髁罱故褂没蛘咛蕴脑O備、工藝; 。ㄊ唬┟旱V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tǒng); 。ㄊ┬陆旱V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qū)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qū)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定的范圍和規(guī)模; 。ㄊ┟旱V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yè)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ㄊ澹┢渌卮笫鹿孰[患。 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ㄒ唬┟旱V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ǘ┟旱V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ㄈ┟旱V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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