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進口商的不利因素有:①必須支付較高的融資費用;②一定程度上長期占用授信額度或提供抵押品;③不能以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付款。
(五)對包買商的不利因素:①在融資中承擔了所有匯價、利率、信用的風險;②沒有追索權。
(六)對擔保行的不利因素:承擔一定的業(yè)務風險,如果進口商破產(chǎn)或無力支付,其對外的付款可能無法收回。
第六節(jié) 銀行保函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在我們進行的許多國際經(jīng)濟活動中,越來越多的使用到“銀行保函”,例如國際工程承包、國際貿易、國際租賃、補償貿易、加工貿易、國際信貸等都需要銀行信用的介入。那么銀行保函的基本理論和實務又是怎樣的呢?
一、銀行保函的一般概念: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概念是一個人承擔對另一個人債務和義務的保證契約。(Guarantee is an agreement/Contract by which one person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ssuring payment or fulfillment of another’s debit or obligation)而“銀行保函”(Bank Guarantee)則是指銀行(擔保行)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擔保行向受益人保證,若申請人未履行其基本義務或違約、失誤時,由它承擔付款或賠償責任。
二、銀行保函的當事人主要有三個:①申請人、②受益人、③擔保人。
①申請人(Applicant):即向銀行提出申請,要求開出保函的當事人,申請人一般為商務或融資合同的債務人。其主要責任是履行合同義務,并向擔保人償付代其賠償?shù)目铐棧虎谑芤嫒耍˙eneficiary)是保函被開出的當事人,即保函的接受者。一般為某項商務或融資的債權人,受益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并有權按照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得到擔保的賠償;③擔保人(Guarantor)是應申請人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擔保人開立保函后,即承擔對受益人支付索償款項的責任。擔保人付款后,有權向申請人索要所付款項,亦有權處置擔保押金或押品。擔保人只按保函規(guī)定的條件承擔責任,而不卷入基礎合同雙方的履約事項,不卷入合同糾紛。除上述三個基本當事人外,還有通知行(Advising 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及反擔保人(Counter-Guarantor)等其他當事人。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