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決前的調解
....在法院作出裁決前,雙方律師或法庭將盡力通過和談來解決爭議。在有些情況下,索賠可能在開庭期間,或在休庭期間,或在原、被告雙方聽取證言后得到解決。
■ 缺席判決
....對于原告的起訴,如果被告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答辯,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裁決,這種申請稱缺席判決請求。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書,聲明起訴的金額是債務人所欠的已到期債務,原告需提供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文件。實際上,這種請求表明債務人對原告的主張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因此,法院沒有爭議需要審理,可以直接進行缺席判決。 裁決
就追償案而言,裁決是法院要求敗訴方償付勝訴方一定金額的命令。
執(zhí)行
....如果裁決沒有被執(zhí)行,勝訴債權人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程序。強制執(zhí)行是法院查封被告財產以履行法院裁決的一種法庭命令。
扣押
■ 扣押是法院控制敗訴債務人的財產以履行法院法院判決的過程。追帳過程中最常用的扣押手段有凍結敗訴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和扣留其工資。法院在執(zhí)行扣押程序時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果執(zhí)行官在債務人的房中依法占有債務人的非現金財產,這些財產必須移出債務人的房屋,并通過拍賣等方式,將獲得的現金轉給勝訴的債權人。執(zhí)行扣押程序所需費用很高,此費用一般由勝訴的債權人支付。因此,扣押僅發(fā)生在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追償案中。
■ 如果敗訴債務人沒有可以被執(zhí)行的財產,法院執(zhí)行官將在執(zhí)行文件上標注"未執(zhí)行"的字樣,并將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尋找其它途徑發(fā)現債務人的財產和收入來補償自己的損失;如果裁決已被執(zhí)行,執(zhí)行官將標?quot;判決已執(zhí)行"字樣的文件呈交法庭。
■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有何種可供扣押的財產,債權人可通過申請追加執(zhí)行程序獲得法庭命令或傳票。法庭將命令敗訴債務人到法庭宣誓并對法官提出的有關其財產及償付能力等問題進行回答。在這個過程中,債權人律師可獲得關于債務人財產方面的信息。敗訴債務人不能拒絕回答任何有關其資產情況的提問,如果債務人拒絕回答,法庭可強制債務人回答。
■ 如果敗訴債務人拒絕出庭,法院將簽發(fā)傳票,由法院執(zhí)行官強制敗訴債務人到庭。在此情況下,敗訴債務人必須向法庭遞交保證金。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