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Electrical apparatus[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n”
UDC 821.5?78:622.81 GB 3 8 36.8??8 7
國家標準局1987?06?18批準
1 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于無火花型電氣設備。
1.2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除須符合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篇通 用 規(guī) 定
2 名詞術語
2.1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會發(fā)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2.2 正常運行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是指設備在電氣、機械上符合設計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在制造廠規(guī)定的限度內(nèi)使用。
2.3 外殼
包容電氣設備內(nèi)部電氣元件或電路的整個殼壁(包括門、蓋、觀察窗、電纜引入裝置、操縱桿和輔等)。
3 一般要求
電氣設備正常運行時:
a. 不應產(chǎn)生電弧或火花。
注:滑動觸頭在正常運行時,被認為是產(chǎn)生火花的。
b. 不應產(chǎn)生超過電氣設備相應溫度組別最高溫度的熱表面或灼熱點,5.4條情況除外。
4 類別、級別
4.1 電氣設備類別為II類。必要時,可再劃分為A、B、c三級。
4.2 電氣設備只適用于某一種爆炸性氣體?昆合物時,須在銘牌上標出該氣體或蒸汽的化學名稱或化學結構式。
5 溫度組別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