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fā)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進行了修改并重新發(fā)布。主要規(guī)定了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外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境內機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
外匯指定銀行:指經外匯局批準經營結匯和售匯業(yè)務的銀行。
駐華機構: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yè)務機構等。
來華人員: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外匯帳戶: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帳戶管理規(guī)定在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帳戶。
外匯結算帳戶:是我國外匯帳戶的一種,根據有關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guī)定,境內機構開立結算帳戶,應當按規(guī)定經外匯局批準或備案,其收入范圍為來源于經常項目的外匯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項下外匯收入,支出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或者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項下支出,結算帳戶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guī)定。
外匯資本金帳戶:外商投資企業(yè)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此帳戶為資本金帳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yè)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結匯: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fā)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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