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確認向非提單持有人理賠不能向第三人追償?shù)倪有美亞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訴東方國際集團上海新海航業(yè)有限公司、BDP亞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保險糾紛案,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jù)表明被保險人是提單持有人,因此,保險人在理賠并取得代位求償權后,也無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在明確了賣方不能因為買方?jīng)]有支付價款而對已轉移風險的貨物主張保險利益的同時,實務中還會存在另一方面的問題,即保險人能不能因為買方?jīng)]有支付價款而拒絕賠償?在黃偉青(2002) 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作為一批鋼材的賣方在俄羅斯遠東港口將該批鋼材裝上了船舶,承運人向A公司簽發(fā)了空白指示提單,中間商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該批鋼材的買賣合同,B公司又與C公司簽訂了該批鋼材的買賣合同,價格條件為CFR汕頭,C公司作為買方就該批鋼材向D公司投保了平安險。在航行途中因貨艙進水導致船、貨沉沒。因信用證過期的原因,A公司未能通過信用證實現(xiàn)結匯,遂將提單空白背書轉給B公司,B公司又空白背書轉給C公司。貨物沉沒后C公司沒有向B公司支付貨款,C公司遂書面聲明將提單和保險合同下的權利讓與給B公司。B公司也未向A公司支付貨款,B公司持保險合同和提單向保險人D公司要求索賠。D公司以B公司沒有支付貨款,保險事故沒有造成B公司損失為由拒賠。B公司向法院起訴D公司,訴訟中D公司以同樣的理由進行抗辯。一審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則否定了B公司的賠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賠償性原則,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實際損失確實存在,即使保險事故造成了保險標的的滅失,如果被保險人并沒有因此而遭受經(jīng)濟上的損失,保險人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二審法院的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在出險時體單持有人為C公司,C公司自貨物越過船舷起就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因此,在貨物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對船載貨物具有保險利益是無庸置疑的,也是為法院所確定的。而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就是指C公司因為貨物滅失所遭受的損失。而現(xiàn)在貨物滅失了,法院在得出C公司對此享有保險利益的同時卻又得出其沒有損失的結論,那么,C公司因為這一保險利益所遭受的損失又是什么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