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應收票據
1.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特訂本辦法。
2. 提供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商業(yè)信用時,應辦妥客戶資信調查,并隨時考察客戶信用的變化、簽注在資信調查表(見附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共事業(yè)、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yè)以及各種機會性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可不受此限。
3. 在賒售貨品業(yè)務而產生的支票收受時,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注意發(fā)票人有無權限簽發(fā)支票。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fā)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非該客戶或本人簽發(fā)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書手續(xù)。
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越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間越長,信用較為可靠。
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形。
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銷。
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有印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
注意支票上文字記載、備注(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注意支票是否已過期,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揭示期日是否超過本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 客戶注意B 客戶支票的信用。
4. 商業(yè)支票、乙種存款取款單不宜接受。但如需參加客戶債權分配,或客戶本身款使用支票,又客戶確定實無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5.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yè)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財務部會計科處理。營業(yè)單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再將原支票交付客戶。
6.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據,要通過“應收票據”賬戶進行核算。但由于商業(yè)承兌匯票除了由承兌人兌付外,還由出票人連帶負責,并且代表著實際的商品銷售貸款。倘為數較大,一般都另設“應收承兌匯票”賬戶,與“應收票據”賬戶分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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