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chǎn),或不再經(jīng)營其目前經(jīng)營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營業(yè)。
11.2 違約補救:如果發(fā)生任何違約事件并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代理行根據(jù)多數(shù)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并應通知借款人:①宣布各行根據(jù)本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終止;②宣布在終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和應付。
11.3 抵銷權: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jù)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于任何時間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chǎn)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應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jù)本條提起的訴訟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第十二條 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分攤
12.1 適用及支付額的分配:代理行根據(jù)本合同或票據(jù)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按第14條(而不是按第14.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得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代理行,代理行應根據(jù)第12.2條款分配上述金額視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行使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分部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后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序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jù)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該銀行視同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guī)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jù)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的金額。
第十三條 代理行
13.1 代理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